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說明
2011年,清遠市清城區制定《關于印發清遠市清城區畜禽養殖區域劃分方案的通知》(城區府辦發〔2011〕35號)。隨著經濟社會不斷發展、城鎮化水平不斷提高,原有畜禽養殖區域周邊環境和城市發展格局發生了較大變化,原劃定的清遠市清城區畜禽養殖區域劃分方案已經不能適應當前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要求。為此,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清城區政府要求編制本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調整方案。
二、主要內容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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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清城區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調整方案》劃定禁養區范圍具體包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風景名勝區和其他區域4類區域。
1.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包括《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清遠市部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批復》(粵府函〔2018〕429號)中清遠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水域和陸域保護范圍、《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清遠市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劃分方案的批復》(粵府函〔1988〕432號)中清遠市飲用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的水域和陸域保護范圍、《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部分市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劃分方案的通知》(粵府函〔2015〕17號)中北江芒洲飲用水源保護區、北江山塘飲用水源保護區的水域和陸域保護范圍(具體見附表)。若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清遠市清城區境內范圍調整,則以調整后正式發布范圍為準。
2.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
包括鳳城街道、東城街道、洲心街道、橫荷街道、源潭鎮、龍塘鎮、石角鎮、飛來峽鎮建成區內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區等人口集中區域范圍內。
3.風景名勝區
國家級、省級和市級風景名勝區區域,包括飛霞山風景名勝區的區域范圍內。若風景名勝區區域范圍調整,則以調整后正式發布范圍為準。
4.其他區域
?。?)中型以上水庫(除已納入飲用水源的水庫外)
花斗水庫、銀盞水庫、迎咀水庫正常水位線內水域及向陸縱深1000米集雨區范圍。
?。?)主要河流
北江(清城區段)、樂排河(清城區段)、大燕河、沙埗坑(清城區段)、黃坑河、瀾水排坑、龍瀝排坑、海仔排坑水域及兩岸河堤外坡腳20米范圍,若無河堤的河流,向陸縱深100米的集雨區范圍。
(二)文件擬確立的主要措施
1.根據《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643號)和《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5〕17號)對禁養區的環境管理要求:禁養區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任何畜禽養殖場(區)。
2.位于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禁養區內的現狀畜禽養殖場,必須在限期內拆除或搬遷。
3.本方案實施后《關于印發清遠市清城區畜禽養殖區域劃分方案的通知》(城區府辦發〔2011〕35號)同時廢止。
4.若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清遠市清城區境內范圍調整,則以調整后正式發布范圍為準。
5.提高認識,加強領導。以畜禽養殖禁養區區劃工作為基礎開展畜禽養殖場污染整治,是促進我區畜禽養殖業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手段,各鎮街、相關職能部門必須充分認識到此項工作的重要性及緊迫性,加強領導,落實專人負責,采用切實措施,搞好綜合協調,及時發現和解決推進過程中出現的公眾焦點、難點問題,共同推進全區畜禽養殖業健康持續協調發展。
6.實行目標管理,實行獎懲制度,將畜禽養殖禁養區內畜禽養殖整治工作納入各鎮街和相關職能部門目標考核內容,制定具體的整治方案,細化工作措施,逐級分解任務、落實責任,確保工作落到實處。
7.加強宣傳,營造氛圍。各鎮街、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宣傳,使保護生態環境的觀念深入人心,為整治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同時也要深入細致做好養殖場的思想教育工作,爭取養殖場的理解和支持。
8.標本兼治、長效管理。建立完善以畜禽養殖禁養區區劃工作為基礎的畜禽整治工作考核體系,切實落實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并逐步建立環境保護行政責任追究制度、公眾監督制度、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和企業信息披露制度,集中全社會力量,加強畜禽養殖污染綜合防治,維護群眾環境權益,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